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推动中国匹克球运动的普及与发展,提高运动员的竞技水平,促进体育竞赛的公平、公正、公开,科学合理地管理体育比赛积分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由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(以下简称小球中心)主办、授权或认证的各级各类体育比赛积分管理。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性运动会匹克球比赛、锦标赛、冠军赛、公开赛、巡回赛等。
第三条 本办法满足4大基本原则:公开性原则、公正性原则、公平性原则、科学性原则,将作为未来国家队、集训队、青少年队选拔和组队的参考依据。
第四条 凡符合赛事年龄规定的匹克球运动员(不限国家和地区),均可注册在小球中心官方注册报名系统中,并拥有本办法中所规定的积分和排名,所有参赛运动员都将赋予积分。
第五条 小球中心中国匹克球运动工作委员会在官方平台定期公布积分排名,并发布相关赛事信息。
第二章 积分赛分类、积分获取
第六条 小球中心下设的匹克球赛事分为四个等级:第一级别CP-1000(1000积分)、第二级别CP-600(600积分)、第三级别CP-300(300积分)、第四级别CP-200(200积分)。其中第CP-1000、CP-600级别赛事由小球中心主办,CP-300、CP-200赛事由主办单位向小球运动管理中心申办,通过审核后授予积分,纳入小球中心积分排名体系。
第七条 申办单位需在每年11月15日前向小球中心提出纳入积分排名体系申请。
第八条 申请授予积分的对应年龄组参赛签位不得少于16签,并列第5将获取积分表中5-8积分平均数,所有参赛运动员会根据本办法获取相对应积分。不足16签的赛事可等比例获取缩减积分,以下为对应系数。
Ø 不足16签 0.50
Ø 不足8签 0.25
Ø 不足4签 不获得积分
第九条 单打、双打和团体根据不同赛事级别同样授予个人、组合、单位(俱乐部)积分并纳入小球中心体系。
第十条 小球中心设置两个组别(常青组、公开组),办法对于两个组别参赛运动员同等适用。
后续增设青少年组、年龄组别(例如:19-35岁组)。根据年龄段,赛事级别等比例获取(公开组、常青组)的积分,以下为对应系数。
Ø U10 (10岁以下组) 0.20
Ø U12 (12岁以下组) 0.30
Ø U14 (14岁以下组) 0.40
Ø U16 (16岁以下组) 0.60
Ø U18 (18岁以下组) 0.80
第三章 积分排名
第十一条 运动员参加由小球中心主办、授权或认证的各级各类体育比赛可获得相应积分,不同级别所获积分详见《小球中心匹克球运动员单项比赛竞赛积分分值表(试行)》。
第十二条 积分排名在每次比赛后更新,并反映过去52周比赛获取的总积分(超过52周的积分不计入总排名计算)。
第十三条 积分排名根据比赛项目设定,兼项运动员将获取多个项目的积分排名。各组别、项目之前的积分独立所有,不可进行转换。
年度积分汇总排名会根据年度个人所获取的所有积分计算(单打积分+双打积分×50%+团体积分×10%)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四条 未经小球中心授权,擅自使用小球运动管理中心积分赛名义开展赛事相关活动、广告、宣传,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,如与国家现行或重新修订或新制定法律法规、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相冲突,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六条 本办法配套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。
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小球中心。
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,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修订。